今天的民視新聞
http://news.ftv.com.tw/NewsContent.aspx?ntype=class&sno=2015108N03M1
各位家長要注意了,以後送未滿14歲的子女上學,如果要過馬路,一定要親自陪同,否則發生車禍,家長要負連帶責任,宜蘭就有1名媽媽,放女兒在學校對面下車,讓她獨自過馬路,女童因此被機車撞上,她告肇事者不成,自己反而吃上過失傷害官司。
陳媽媽:「不是沮喪而已吧,我會覺得怎麼會,兒童行的權利應該是最大,而且是在校門口。」
談到女兒被撞還被告,陳媽媽好無奈,回到事發現場,當時陳媽媽載著13歲女兒上學,車子停在學校對面,女兒一個人穿越馬路時,被一名吳姓騎士撞上,女兒當場倒地,臀部挫傷,吳姓騎士傷勢較重,有骨折及多處擦傷。
陳媽媽:「我們覺得很不合理,怎麼會你騎車撞人撞行人,而且這個行人是小孩,你撞小孩然後叫小孩賠你80萬。」
媽媽指控,原本沒打算提告,沒想到吳姓騎士要求80萬賠償,不然就要提告,因此最後變成雙方互告過失傷害。
宜蘭地檢署主檢沈念祖:「不能讓小孩處於危險的環境,像我們一般很多在路邊,很多實務上的案例,像路旁做生意的商家,他們讓小孩子在店門口亂跑,他如果突然衝出來,害騎士跌倒的話,恐怕也會有相當的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媽媽沒有盡到監督責任,讓女兒單獨過馬路,才釀成意外,因此依交通事故處罰條例139條,父母「不得疏縱未滿14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的規定,予以起訴!而騎士撞人部分,因為女兒隔了6天才去就醫,無法證明傷勢和車禍有關,判決無罪,媽媽告肇事者不成,反而還被起訴,不過慶幸的是,寶貝女兒沒有大礙,也提醒家長,接送小孩,還是不要貪圖一時方便!(民視新聞黃富溢宜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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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翻了半天, 都沒有交通事故處罰條例
只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不過也沒有139條
所以就順手查了一下法規
正確的法條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K0040013
第 139 條
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
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
通。
所以之前的這則新聞
台灣惡劣家長行徑:撞到我家小孩,不囉嗦先打再說!
http://www.setn.com/vote/News.aspx?NewsID=43062&TagID=77
家長除了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外, 還要吃上傷害罪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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