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silenly 於 2014-11-18 20:27 編輯
見未來岳父沒去一定死,女友直接給你死,有去是被轟到死,挑毛病挑到死(車子、房子、上班地點、工作性質、身體狀況、家族背景、交通工具……一切優缺點被放大再放大的檢查(我就打呼太大聲被女方認為身體有問題判死的)),女方家人判死判活就再研究,多去幾次總有機會,如果女方家裡拒絕你倆再交往,就看小倆口怎麼想了,要愛人還是要親爹了,真的小倆口OK,找幾個朋友陪到法院公證結婚吧!
士林地方法院公證結婚辦理方案:
http://sld.judicial.gov.tw/default.asp?but1=31&but2=60&but3=41
請求辦理公證結婚之手續如下:
不論戶籍或居住地在何處,想要請求公證結婚的新人,只要依規定提供相關證件,均可向本院公證處提出公證結婚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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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辦理公證結婚的前提條件是男須滿十八歲,女須滿十六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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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間:
原則上資料齊全上班時間內可以隨到隨辦結婚書約公證;但如需舉行結婚儀式,則需事前預約。
為方便業務之安排,本院公證處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日上午10時、11時及下午3時於公證結婚禮堂舉行結婚儀式(各場次之結婚儀式依結婚人對數集團舉行),另外每週例假日(週六或週日)則為擇吉於其中一天舉行(均於上午舉行)。提出聲請前,請事先自行擇定公證結婚日期和場次 。
本院公證處民國103年10月至104年12月假日辦理公證結婚之日期如下:
103年11月:1、8、15、23、29日
103年12月:7、14、20、27日
104年1月:4日、10日、17日、24日、31日
104年2月:8日、14日
104年3月:1日、7日、14日、21日、28日
104年4月:6日、12日、18日、25日
104年5月:2日、9日、16日、24日、30日
104年6月:6日、13日、21日、27日
104年7月:4日、11日、18日、25日
104年8月:1日、8日、16日、22日、29日
104年9月:5日、13日、19日、26日
104年10月:4日、11日、18日、24日、31日
104年11月:8日、14日、22日、29日
104年12月:6日、13日、19日、27日
時間場次擇定後,請覓妥公證當日可以到場的兩人為證人(證人須滿20歲,可以簽名者)後,事先最晚前3個工作天,由一人攜帶以下文件到本處辦理預約登記,並於結婚當日四人一同到場:
公證請求書一份(可至「司法院書狀範例」下載 ,也可到公證處購買填寫)。
結婚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本處留存影本),結婚當日須攜正本。(因結婚當日公證人仍需審核身分證,請不要事先至
戶政事務所預約辦理結婚登記,換發身分證)
兩位證人的國民身分證影本(本處留存影本),結婚當日須攜正本。
結婚人如未滿二十歲者,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登記時須一併攜帶法定代理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本處留存影本),以及印章。
結婚人如果是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要提出護照正影本(本處留存影本)以及三個月內的單身證明文件正本(單身證明文件必須是中文或英文,本處留存影本)。且該單身證明文件應經我國外交機關驗證(單身證明如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出具者,要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證明。單身證明如在國外取得,應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再經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複驗)。
登記時應繳公證費:依公證日期係上班日為新台幣1,000元,例假日1,500元。
公證當天,結婚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參加人員請著正式整齊之服裝。公證完畢,始交付公證書3份,請務必持其中一份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重要的叮嚀!!
公證程序雖然完成,但是結婚還沒有生效,結婚人當天還要攜帶下列文件,前往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才會當天生效:
1.公證書壹份(公證書即為「結婚書約」)
2.新人雙方的國民身分證正本
3.新人雙方的戶口名簿正本
4.雙方一年內的相片各壹張(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照,國民身分證規格)
5.雙方印章(或簽名)
辦理結婚登記後,可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結婚證明書」(中英文版本均有);其他關於辦理戶籍登記事宜,請參考內政部網站「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