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凡塵 於 2014-10-5 09:37 編輯
這算是延伸討論
http://forum.jorsindo.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458259&page=4#lastpost
最近看了幾篇文章 覺得還不錯
在這裡與大家討論
通姦罪是在刑法第239條規定,
有配偶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邢法通常具有一定程度的遏阻作用,
若真除罪化 反對派人士擔憂會加重外遇劈腿事件。
然而這除罪化 卻是婦女團體提出的。
贊成派認為,因應社會多元複雜發展,婚外情事件層出不窮,其中以男性外遇為居多,
在經濟優勢及情感考量下,多數配偶皆放棄對丈夫的告訴,只控告第三者,
非但未能達到維繫婚姻家庭的目的,更變相形成「女人與女人的戰爭」,
男性依然逍遙法外,不如修法廢除,破除依賴法律維持婚姻的迷思。
反對修法者則主張,由於家庭主婦多為經濟弱勢的一方,
一旦發生丈夫外遇,刑法的存在還可協助配偶請求民事賠償,對弱勢的一方有雙重的保障。
也有部分婦女團體認為,必須修改現有民法條件,例如放寬離婚的原因、放寬贍養費請求規定……,
再來談廢除刑法,才能保障到雙方的權益。
愛不是佔有
來源http://forum.yam.org.tw/bongchhi/old/light/light246-1.htm
內文如下:
根據法界的統計數據顯示,真正因為通姦而被判刑的個案不多, 就算通姦罪名成立,也只判易科罰金,對無罪的一方沒有實質的補償。 反而,因為冗長的法律訴訟過程,加上確實要提出令人不堪的證據, 使當事人身心受創的案例,卻比比皆是, 況且夫妻對簿公堂,孩子夾在父母間,情感的傷害是難以彌補的。
另外有一些性侵的案例,因為罪證不足, 之後反被對方配偶反告通姦罪名成立,成為無辜的受害者更是情何以堪。 因此就法律層面來看,通姦罪似乎只成為一吐怨氣的工具,對婚姻是沒有實質的保障的。
而就情感層面來看,長期平淡的夫妻生活,忘了營造親密關係, 或夫妻間互動有問題,使第三者有乘虛而入的機會。 所以配偶有外遇,應回頭反省夫妻關係的問題, 重新省思自己的需求,化危機為轉機,說不定找回自己另一個天空。
而且在一些追訴通姦罪的案例中,妻子願意撤回告訴,選擇原諒配偶的比率較高, 最後演變為「兩個女人的戰爭」,顯然通姦罪對婦女較不公平的。
我在晚晴當義工多年,身邊有些朋友是利用抓姦而判決離婚的; 或目前仍在訴訟關係中,她們傷口的復原期比較長。 而我一直認為:好聚好散,妥善處理離婚,把傷害降到最低,是明智的選擇。 「愛」不是「占有」,能捨才能有得,所以照顧好自己的一切,是我追求的最大幸福。
先修民法再廢刑法 來源:http://forum.yam.org.tw/bongchhi/old/light/light246-2.htm
內文如下:
婦女團體提出「通姦除罪化」訴求後,引發正反兩面評價, 其中反對者也多數是婦女,其主要的理由分為三部份: 第一是國家的法律本來就應該要保護婚姻制度以及家庭制度。 其次是法律也應該要維護善良的性道德觀念。 最重要的是法律應該保護受害配偶的利益,尤其受害配偶多數是弱勢女性。
當然,有更多的立論都針對這三個理由作充斥的反駁, 同時也提出了諸多的理論與事實來引證通姦除罪的合理性, 然而這些談來頭頭是道亦合乎邏輯性的「道理」, 卻難以說服處於婚姻制度弱勢婦女們的「情緒」。 尤其是「通姦除罪化」這斗大的字眼, 讓多數人誤認為也失去了其婚姻在民法上的保障權益。 因此,刑法部分若要將通姦除罪化, 那麼,也應該在相關的配套措施完成後再來推動,才是釜底抽薪的方式。
對多數受害婦女而言,在面臨配偶的情感背叛後, 緊接而來的也意味著她在婚姻與家庭中原本受到的法律保障也即將失去。 因此,刑法的廢除應該是建立在修改現有民法的條件上。 例如:放寬離婚的原因、保障無責配偶的行使子女親權、 放寬贍養費請求規定、提高通姦及離婚之損害賠償金額、 放寬以及提高子女扶養費的給付等等,甚至推動婚姻保險制度。
如果民法的保障足以讓受害一方得到合理與穩定的保障, 那麼通姦除罪化的推動,方能受到社會認同與符合除罪立論之意義。
單靠法律來保障婚姻,難啊! 來源:http://forum.yam.org.tw/bongchhi/old/light/light246-3.htm
內文如下:
通姦是否該除罪,正反兩面都有人支持。 理由不一而足,或有從道德層面論述, 認為一旦除罪,豈非變相鼓勵違背婚姻,則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將淪為不保; 也有人認為,就因為通姦行為屬感情層面, 縱使通姦行為不道德,畢竟事涉私德,而不及公德,第三人無權置喙。 也有人從法律制度層面論述,認為通姦事件在現今的社會相當普遍,罰不勝罰, 不僅增加司法機關的負擔,也與世界各國都已將通姦除罪的潮流相違背 (據悉,台灣為現存仍視通姦有罪的少數國家之一)。
但認為不應除罪化者,則力主通姦罪乃告訴乃論之罪, 不告不理,處罰上具有衡量空間,不致過嚴, 且因有刑事罰責,將使潔身自愛之人不致輕易觸法,自毀長城! 總體而言,正、反論述,皆有其立論之依據,然皆無法使社會普羅大眾獲致一致的結論!
司法院大法官則在民國91年12月27日就通姦罪是否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的基本自由, 作出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 該解釋文,開宗明義即闡述:「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的礎,受憲法制度性的保障。 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 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 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 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 是性行為的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從而認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於通姦者、相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之規定, 固對人民之性行為自由有所限制,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秩序所必要。」 換言之,司法院大法官咸認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的規定, 固然使人民的性自由受到某部分的限制,但在為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 該規定並未違憲!
惟目前司法實務上,在普遍都有婚姻應以夫妻雙方的感情為基礎, 暨「隱私權」保護呼聲不斷高喊,以及通姦取證的高困難度, 暨媒體對名人通姦報導的過度渲染,早已無形中架空了通姦罪的規定, 換言之,歷年來因通姦而被判有罪者有逐年減少的趨勢。
以美國總統柯林頓與陸文斯基的緋聞、暨臺灣名主持人胡瓜與李璇的婚外情而言, 在媒體不斷過度渲染報導下,想有婚外情的人,早已知道行房之時,採用保險套, 用完即以抽水馬桶沖走,以確保不留任何痕跡的保護措施。 再加上,璩美鳳的光碟事件,也教育了普羅大眾,有關「隱私」保護的法律規定, 無形中,遏止了想藉由非法錄音、錄影或針孔攝影之取證之道。
然社會上,即便因通姦被判有罪者少,惟因外遇仳離者卻有增多之勢, 則通姦有罪是否有如司法院大法官所肯認,確有收維護婚姻、家庭及社會秩序之功效,實有待商榷? 而實務上,常見配偶之一方因通姦而獲判有罪者, 只見其家庭成員間衝突有升高之勢,尚無有收維護家庭及婚姻之效! 通姦告訴的提出,讓配偶之一方因而有獲判刑事有罪的情形下, 被告之一方對提告一方的怨懟及埋怨只有增加,不會減少, 告訴只會加速家庭的瓦解與崩裂,無助於夫妻感情生活的改善, 而實務上會提告者,審其目的,亦非求另一半的回頭暨家庭的圓滿, 而常以之為離婚的原因及索賠的最佳理由。
反之,為維婚姻的圓滿暨另一半的回頭者,則常是在外遇事件發生後, 站在保護有外遇的配偶方的尊嚴、協助有外遇一方正視並面對婚姻問題、 採行積極處理方案,而非以刑事制裁的方式處理, 方有使有外遇的一方即時回頭,婚姻才有轉危為安的可能!
也許,在討論通姦是否應除罪化的原因之前, 應先對普羅大眾建立正確的婚姻觀念──婚姻的幸福美滿,無法仰賴法律的保障! 婚姻的幸福美滿,惟有靠真心相愛的雙方, 在結婚後,在互信、互愛及互諒的基礎下,認真共同用心經營始能獲得。 想不勞而獲,單靠法律保障婚姻的權益,終究將走向婚姻破滅的一天!
個人感想: 刑法的通姦罪可以不用廢 (備而不用) 但民法卻要加速修法 以保障弱勢一方 並以懲罰性加重外遇劈腿一方才是正解 另外 提倡正確的婚姻觀念及經營 才能做到預防 法律只是事後裁定 分割 對感情的修補 其實一點用處也沒有
以下開放討論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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