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看過不少事故文章.或聽過等等.對方無投保強制險.導致受傷的一方無法得到理賠.有些人還不知道有一種單位專門處裡這類案件.可幫忙先理賠再向車主求償.也就是代位求償.這個單位名稱就叫: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http://www.cali.org.tw/unit2.aspx
可上網站了解相關事宜!! 保障自身權益. 感謝樓主分享,敝人補充說明。
如果事故汽車屬於未保險汽車,無論加害人有無過失,受害人可以逕向特別補償基金會請求補償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但是沒有包括全民健康保險的給付金額。
而且特別補償基金會不能因為受害人有著其他種類保險,進而拒絕或減少支付傷害醫療費用。
但是受害人因為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導致事故例外。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0 條:
-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
- 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
- 求補償:
-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 前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認定如有疑義,在確認前,
- 應由被保險汽車之保險人暫先給付保險金。
-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事故汽車,全部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之情形,
- 各事故汽車之駕駛人不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 特別補償基金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為補償後,事故汽車經查明係本保險之
- 被保險汽車者,得向其保險人請求返還。
-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對特別補償基金為返還者,視為已依本法之規定向請求
- 權人為保險給付。
- 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準用
-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及第
- 三十七條規定。但準用第二十七條規定補償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不包括
- 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 條:
- 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
- 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
- 基金 (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5 條:
- 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
- 給付之責。
- 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
- 給付之;相關證明文件之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構)訂定公告
- 之。
-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屆
- 滿之次日起,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
- 第一項請求權人請求保險給付之權利及未經請求權人具領之保險給付,不
- 得扣押、讓與或提供擔保。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
- 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
-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 二、殘廢給付。
- 三、死亡給付。
- 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
- 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
- 前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修正
- 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8 條:
-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
- 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 一、故意行為所致。
-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
- 保險人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5 條:
-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請求權人得提出證明文件,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
- 相當於保險給付二分之一之金額。
- 因汽車交通事故殘廢者,請求權人得提出證明文件,就保險人已審定之殘
- 廢等級,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其保險金。
- 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依前二項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
- 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屆滿
- 時起,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
- 保險人暫先給付之保險金額超過其應為之保險給付時,就超過部分,得向
- 請求權人請求返還。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7 條:
- 請求權人依本法規定請求保險給付者,保險人不得以其有本保險以外之其
- 他種類保險而拒絕或減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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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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