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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騎斑馬線撞死人 男賠361萬

不然單車要騎哪邊~有單車專用斑馬線嗎@@!
當然如果事實如此,縱使拾荒男沒錢,
也算是法律上的正義。

就怕這樣的價格,一場空吧?
奇怪~~我也看到這篇報導呀
怎麼內容差這麼多?
內容差個十萬八千里~~

東森新聞記者楊佩琪、張仲華/台北報導

把腳踏車騎在斑馬線上,到底算不算違規?2011年李金龍騎腳踏車橫越台北市辛亥路三段市立殯儀館前斑馬線,導致騎著身障專用機車的騎士江再發閃避不及,兩人擦撞雙雙倒地,江姓騎士顱內出血死亡。事後家屬向李伯伯求償,台北地院認為,行人穿越道是行人專用,單車沒有路權,腳踏車騎在上面,屬於違規行為,因此判決李金龍必須賠償361萬元。

重回事發現場,已經57歲的李金龍很激動,他強調當時他是牽著腳踏車,過這處閃黃燈穿越道,不是故意害人,而且自己沒有錢,會再上訴,也有意和解。但因有目擊證人指出,李是騎單車,不是用牽的,加上法官認為,單車騎在斑馬線上就是違規,應負賠償責任。

談及這個鉅額賠償,李伯伯直呼「就強碰到了,運氣不好。」其實平日撿資源回收維生的他,家境並不好,家中還有年邁的母親要照顧,住的房子是上一輩留下來的,目前也已遭假扣押。

根據判決書內容,3年前李金龍騎著腳踏車過班馬線要回家,騎著身障專用機車的江姓騎士因閃避不及撞上他,兩人都倒在地上,江姓騎士顱內出血送醫後傷重不治,家屬事後求償554萬元,台北地院最後判李必須賠償361萬。而家裡是低收入的江家,經濟情況也不理想,失去至親時相當痛苦,如今獲賠償,江家家屬則透過律師表示「很欣慰」。

根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腳踏車屬於慢車的一種,根本不能騎上行人穿越道,下車要用牽的,李伯伯說他學到教訓,以後過馬路會更小心謹慎。

原文網址: 腳踏車不能騎斑馬線! 拾荒伯撞死身障騎士判賠361萬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104/313045.htm#ixzz2pWoz3j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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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說死者是殘障,另一篇完全沒提......
很多法律立意良好!可是遇到無賴或沒錢也不能怎樣了
15#
egoj 2014-1-5 23:37 只看這個作者
其實,很多斑馬線旁,現在都有畫單車道了,如果法官以此判,可能也有違憲嫌疑,
所以只能說臺灣法律及政務法規完全是無腦並行制!!

辛亥路這車多也快,阿伯如果常在這過馬路應該也清楚,隨便闖很危險。反而大家應都曾遇過,少數身障人仕上路時,
反而比較像定時炸彈(我無歧視之意),但事實是如此,以當時沒第三人證及物證來看,個人覺得或許兩人都可能有錯,
只不過江男真的運氣不好,傷重意外,以道德論處,自然阿伯要負責比較多的道義責任無錯。
單車的交通法規明目不夠清楚,再加上單車又不需考駕照也無車牌舉發不易
,唯有多多宣導外,也要建立明確的法規跟駕駛的道德。
應該就是沒錢拉,爛命一條隨便你
好無言的判決 只能說 台灣的法官... 能遇到明事理的 是運氣好
大麥香 發表於 2014-1-5 14:13 單車騎斑馬線撞死人 男賠361萬9568
這篇報導只能說看的一頭霧水!!!老阿伯明明就說他是用牽的,但報導卻一強調他是用騎的!到底是用證俱來判斷!?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201號

2.又系爭事故發生之經過,業據柯偉強即現場之目擊證人於偵
查中具結證稱:100年10月31日下午2點多有打電話報案看到
車禍,當時伊坐朋友的車,坐在副駕駛座,看到突然有1個
人騎著腳踏車從左邊橋下出來,殘障機車向右閃避腳踏車,
腳踏車繼續向前行,沒有停下來,殘障機車閃的角度更大,
就騎上人行道,重心不穩就倒了,兩台車都倒在人行道上,
伊記得被告當時是騎著腳踏車等語(見偵查卷卷(一)第22 3
頁);於刑事案件一審審理中復證稱:「之前大概有記得情
形,但是現在時間過了許久,我記得當時殘障機車往前走,
而牽腳踏車的人,就從高架橋底下的地方出來,殘障機車看
到腳踏車時,就試圖往右邊閃避,而腳踏車這個時候從高架
橋底下的斑馬線頭的地方出來,腳踏車的方向是由左到右,
一開始時,殘障機車看到腳踏車出來,他做了第一次往右閃
避的動作,但因為腳踏車還是持續前進,所以他移動的角度
是不夠的,所以殘障機車就做了第二次的往右偏的動作,往
右偏時,所作的動作是比較大的,所以機車就不太穩定,就
騎上安全島,這時腳踏車也是持續走的,所以他們是一起上
去了安全島,就撞在一起,此時,我的汽車經過旁邊,我就
看到殘障機車有翻覆,騎機車的人就倒在安全島的地上。」
、「(問:你今日稱是牽腳踏車的人,可否確認當時被告是
牽腳踏車還是騎腳踏車?)這之前有問過,我記得是騎腳踏
車。」、「(問:可是上開筆錄你說是牽腳踏車的人,有何
意見?)我應該是要說騎腳踏車。」、「(問:你第一時間
看到騎乘腳踏車的被告,他是位在何處?)我看到他的時候
,騎腳踏車的人已經是在馬路上,是剛出斑馬線。」、「(
問:所以你看到騎乘腳踏車的被告是正在準備過馬路?)是
剛出來,是在斑馬線的最左邊剛出來的地方。」、「(證人
剛說被告是騎腳踏車,是否是你的印象?還是你很確認?)
這是我確認,因為他們是平行移動時,一起上了人行道,所
以我可以確定。」、「(問:你是否可確定,當時被告是騎
著腳踏車在斑馬線上嗎?)我確定他有騎腳踏車在斑馬線上
,而非用牽的。」等語(見刑事一審卷第231至234頁)。柯
偉強並當庭以圓圈標識腳踏車騎乘的位置,有事發地點標識
之照片附卷可參(見相驗卷第31頁),是柯偉強於偵審中關
於車禍發生之情節所為之證述內容前後一致,就被告騎乘腳
踏車於行人穿越道上一節,始終指證不移。核與另目擊證人
孫明順亦於刑事案件偵審中結稱:被告當時的腳踏車是用騎
的;伊記得當時是1輛殘障機車為閃避1輛騎乘腳踏車的騎士
,而往右偏過去,印象中被告當時是騎車,腳踏車騎車的位
置是在照片的斑馬線上等語(見偵查卷卷(一)第230頁,刑事
一審卷第234頁反面至236頁)之情節吻合,且與卷附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現場暨車損照片所示車禍發生後車損及人車
倒地位置大致符合,又衡以上開柯偉強、孫明順於系爭事故
發生前與被告、江再發均不認識,自無誣指被告違規騎乘腳
踏車於行人穿越道上之可能,堪認被告於行經事故路段時,
顯有違規騎乘腳踏車於行人穿越道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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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麥香 + 5 以下內容,如果是整理後再行報導我就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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