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麥香 發表於 2014-1-5 14:13
這篇報導只能說看的一頭霧水!!!老阿伯明明就說他是用牽的,但報導卻一強調他是用騎的!到底是用證俱來判斷!?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201號
2.又系爭事故發生之經過,業據柯偉強即現場之目擊證人於偵
查中具結證稱:100年10月31日下午2點多有打電話報案看到
車禍,當時伊坐朋友的車,坐在副駕駛座,看到突然有1個
人騎著腳踏車從左邊橋下出來,殘障機車向右閃避腳踏車,
腳踏車繼續向前行,沒有停下來,殘障機車閃的角度更大,
就騎上人行道,重心不穩就倒了,兩台車都倒在人行道上,
伊記得被告當時是騎著腳踏車等語(見偵查卷卷(一)第22 3
頁);於刑事案件一審審理中復證稱:「之前大概有記得情
形,但是現在時間過了許久,我記得當時殘障機車往前走,
而牽腳踏車的人,就從高架橋底下的地方出來,殘障機車看
到腳踏車時,就試圖往右邊閃避,而腳踏車這個時候從高架
橋底下的斑馬線頭的地方出來,腳踏車的方向是由左到右,
一開始時,殘障機車看到腳踏車出來,他做了第一次往右閃
避的動作,但因為腳踏車還是持續前進,所以他移動的角度
是不夠的,所以殘障機車就做了第二次的往右偏的動作,往
右偏時,所作的動作是比較大的,所以機車就不太穩定,就
騎上安全島,這時腳踏車也是持續走的,所以他們是一起上
去了安全島,就撞在一起,此時,我的汽車經過旁邊,我就
看到殘障機車有翻覆,騎機車的人就倒在安全島的地上。」
、「(問:你今日稱是牽腳踏車的人,可否確認當時被告是
牽腳踏車還是騎腳踏車?)這之前有問過,我記得是騎腳踏
車。」、「(問:可是上開筆錄你說是牽腳踏車的人,有何
意見?)我應該是要說騎腳踏車。」、「(問:你第一時間
看到騎乘腳踏車的被告,他是位在何處?)我看到他的時候
,騎腳踏車的人已經是在馬路上,是剛出斑馬線。」、「(
問:所以你看到騎乘腳踏車的被告是正在準備過馬路?)是
剛出來,是在斑馬線的最左邊剛出來的地方。」、「(證人
剛說被告是騎腳踏車,是否是你的印象?還是你很確認?)
這是我確認,因為他們是平行移動時,一起上了人行道,所
以我可以確定。」、「(問:你是否可確定,當時被告是騎
著腳踏車在斑馬線上嗎?)我確定他有騎腳踏車在斑馬線上
,而非用牽的。」等語(見刑事一審卷第231至234頁)。柯
偉強並當庭以圓圈標識腳踏車騎乘的位置,有事發地點標識
之照片附卷可參(見相驗卷第31頁),是柯偉強於偵審中關
於車禍發生之情節所為之證述內容前後一致,就被告騎乘腳
踏車於行人穿越道上一節,始終指證不移。核與另目擊證人
孫明順亦於刑事案件偵審中結稱:被告當時的腳踏車是用騎
的;伊記得當時是1輛殘障機車為閃避1輛騎乘腳踏車的騎士
,而往右偏過去,印象中被告當時是騎車,腳踏車騎車的位
置是在照片的斑馬線上等語(見偵查卷卷(一)第230頁,刑事
一審卷第234頁反面至236頁)之情節吻合,且與卷附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現場暨車損照片所示車禍發生後車損及人車
倒地位置大致符合,又衡以上開柯偉強、孫明順於系爭事故
發生前與被告、江再發均不認識,自無誣指被告違規騎乘腳
踏車於行人穿越道上之可能,堪認被告於行經事故路段時,
顯有違規騎乘腳踏車於行人穿越道上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