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擊棒是需要申請的哦!
因為電擊棒屬於警械 所以依照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7 條
僱 (任) 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
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直
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 (棒) (電擊器
) ;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
局申請許可: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單位證明文件。
三 許可廠商產品中文說明書。
四 申請購置電氣警棍 (棒) (電擊器) 加附使用人在職證明文件及照片
三張。
經營金銀珠寶業者未僱用警衛者,其負責人亦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購置電氣
警棍 (棒) (電擊器) 。
第 8 條 經依前條申請許可購置之警棍,應集中保管,並列冊送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局備查。異動時,亦同。
經依前條申請許可購置之電氣警棍 (棒) (電擊器) ,由直轄市、縣 (市
) 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電氣警棍 (棒) (雷擊器) 或警械執照不得
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
警械執照應每二年換領一次。持有人應隨身攜帶,如有毀損、遺失或滅失
,應即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局申請補發。
須是上述規定的機關向警察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核准發給警械使用執照後才可合法持有電擊棒、警棍等警械 否則若被警察查獲 會被沒收甚至可能會有犯法的問題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