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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由 wells130974 於 2010-4-16 07:33 發表 雖然禮讓行人的立意是對的 但行人闖紅燈也應該要開罰 不然只會讓交通越來越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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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由 woi 於 2010-4-16 02:43 發表 是啊~這已經宣導好久的概念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3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結論就是不管有沒有行人穿越道、紅綠燈、警察指揮,均應禮讓行人 其次是罰則 管理處罰條例44條2項 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從路中間穿越的目前我還沒發現不讓會罰的罰則 不過要是撞到必定也是要擔負相當的刑事、民事責任(看肇因分配) 所以還是請大家騎慢點、多禮讓來得好
原文章由 芙雷 於 2010-4-16 03:13 發表 大家都迷考駕照? 行經路口需減速慢行,遇到行人穿越道行人優先行走路權最大。 這不是提倡很多年了嗎?怎麼還有人有疑問。 撞到走在行人穿越道的人不管行人是否違規都是駕駛人的錯,幾乎每個國家都一樣。 我記得好像還能說成駕駛行經路口未減速所以才撞到人。 但是撞到未走在行人穿越道的人責任就有待黎清。 前陣子不是才有個婦人走在馬上路來回走被騎士撞倒結果賠機車騎士十幾萬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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