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個禮拜三位於民權新生路口被警察攔檢
他說我排氣管不太合格..的確 我想說最近會換長久管
先買個出口朝下的尾管先裝一陣子沒料到買錯size 我的出口是雙層的 買太小號裝不進去
所以他要開我的時候我也很認份的給他開 他開的是16條1項2款 左上角是勾需至應到案處所聽後裁決
我問他是什麼意思 他回答我是要先去驗車 之後我才能繳罰單的錢 他回答完之後就走掉了
我回家上網查了一下 有些人說要驗車有些人說不用
今天回家剛好被臨檢 他檢查完證件之後還跟我小聊天 我就順便拿罰單給他看
他跟我說16條1項2款不用驗車只要責令改正 可以馬上繳罰單 意思就是下次抓到沒改善還可以在罰
但是他又說了 開16條左上角應該不是勾聽後判決那格 所以他搞不清楚到底要不要驗車
旁邊兩個警察也跑過來看,她們看完說開單的人有點亂開 叫我直接去繳錢看看
現在我疑問來了 我到底要不要驗車? 如果直接繳錢是去監理站還是便利商店就可以繳掉了
同樣都是警察每個講的都不一樣..話說罰單上面的被通知人是什麼意思? 他上面勾汽車所有人 但是我不是車主的說 |